退票手续费岂能成为霸王餐?
许多经常旅行的人在坐飞机的时候都会买全价机票,因为退票和换票很方便,而且手续费很低。然而,福州的郑女士在“去哪里”买了一张到广州的全价机票,但当她换了票时,她遇到了“霸王条款”。经纪人先是说他不能换票,然后说“换票费大约是六百元”,全价票才七百多元。记者调查发现,有许多消费者遭受这一损失。
“退款费”已成为“代孕餐”。在某些地区和在一定程度上,似乎没有“偶然”事件,但似乎已经“预谋”了很长一段时间。先以方便、负担得起的方式招揽客户下单,然后用“霸王条款”拦截门票;无休止的“退款陷阱”,煮了一整壶“代理盛宴”。然而,这种“退款费”使“代理霸主餐”的行为,是否真的符合规定,难以压制?这绝不是事实。我国合同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,一方当事人免除责任,加重另一方责任,排除另一方的主要权利的,该条款无效。
此外,新“消费者法”第二十六条还规定,经营者不得根据新“消费者法”第二十六条的规定,排除、限制消费者权益,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的责任,加重消费者责任等,不得利用形式术语、通知、陈述、储存通知等形式、公告、陈述、储存通知等手段强制进行交易,该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正式条款、通知、陈述、储存通知等方式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的权利。
当然,一些从事票务代理的非法经营者也知道“代理商必须按照航空公司的退款和变更规则提供服务”的强制性规定。此外,“票面收费百分之百”的规定显然是没有根据的。因此,一旦遇到消费者争论不休,或听到新闻媒体的采访干预,往往会立即看到方向舵、“特务”、非法截取大量超收票的现象。但与一小撮幸运儿相比,更懒惰、更宽容的消费者,却让挖掘机尝到了违法得利的“恶霸甜头”,而少数幸运儿却不愿意这样做。实际上,更多懒得互相竞争的消费者给出了足够的“挖掘机”来品尝非法利润的“霸主甜味”。